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中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张某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7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归还所借原告的款项。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康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7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
原告张某中与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中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