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柏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
高某
宋宝书(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郭芹芳(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柏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宝书,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芹芳,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柏顺,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宝书、郭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原告张某提供的尹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虽然被告高某有异议,但证人尹某陈述的原、被告认识及来往过程均比较客观可信,订婚给付彩礼及购买金银首饰情况比较符合当地农村习俗,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张某给付被告高某订婚彩礼10000元,但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彩礼,综合本案考虑,酌情返还8000为宜。原告张某陈述的为被告高某购买金银首饰及迎来送往给付被告款项被告也应当予以返还,但该部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返还给原告张某彩礼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张某给付被告高某订婚彩礼10000元,但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彩礼,综合本案考虑,酌情返还8000为宜。原告张某陈述的为被告高某购买金银首饰及迎来送往给付被告款项被告也应当予以返还,但该部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返还给原告张某彩礼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勇
书记员:刘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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