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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韩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主要负责人:魏建文,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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