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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住华亭县。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张某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书记员: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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