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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闫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闫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来是夫妻,2012年2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生一男一女,男孩闫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归男方闫某抚养,抚养费自负。
离婚后,闫某甲随原告生活了一年,后由被告抚养。
但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闫某甲不管不问,孩子闫某甲随奶奶、二伯父生活。
2015年春,闫某甲被其二伯父铲伤。
暑假开学后闫某甲在南寺郎固中学上四年级,一直由其姥姥护送上学,后被告闫某不让闫某甲上学,把其锁在家中。
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闫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某辩称,不同意变更闫某甲的抚养权,被告与原告离婚时约定闫某甲由被告抚养。
原告经常探望闫某甲,影响了闫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原告对闫某甲非常溺爱,闫某甲不正常吃饭,致使闫某甲生病住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闫某甲先随原告生活后又随被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闫某甲,闫某甲现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也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因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变更儿子闫颖斌的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闫某甲的抚养权由被告闫某变更为原告张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闫某甲先随原告生活后又随被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闫某甲,闫某甲现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也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因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变更儿子闫颖斌的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闫某甲的抚养权由被告闫某变更为原告张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闫某承担。

审判长:王文素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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