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振集
钱某
杨某甲
杨某乙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振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被告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被告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孔祥通
书记员:赵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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