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钱某、杨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振集
钱某
杨某甲
杨某乙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振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被告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被告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孔祥通

书记员:赵英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