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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张某
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唐琪(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金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任天生、唐琪,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绪美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向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因协议中约定的集资房未建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后,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以65万元替代离婚协议中的集资房产权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金某已给付的4万元,尚应支付原告61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61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双方向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因协议中约定的集资房未建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后,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以65万元替代离婚协议中的集资房产权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金某已给付的4万元,尚应支付原告61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61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某负担。

审判长:胡绪美

书记员:李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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