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春元,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邵某某甲(邵某某的父亲),男,1969年2月2日,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于某某(邵某某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某、邵某某甲、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权益。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阁
书记员:韩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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