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杜根审判员史俊英
书记员:贾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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