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
闫玉华(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
郝向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郝向某。
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向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被告郝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波,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被告郝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村委会委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依法应该得到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依据事故认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被告村委会应该予以补偿。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军民酒后驾车而乘坐,自身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应该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补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村委会补偿原告80%为宜。被告郝向某系村委会主任,原告是在履行职务时受到的伤害,郝向某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第二项即“发生了具体赔偿额后,对此数额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补偿款85319.66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
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郝向某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二被告待“发生了具体赔偿额后,对此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村委会委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依法应该得到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依据事故认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被告村委会应该予以补偿。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军民酒后驾车而乘坐,自身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应该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补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村委会补偿原告80%为宜。被告郝向某系村委会主任,原告是在履行职务时受到的伤害,郝向某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第二项即“发生了具体赔偿额后,对此数额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补偿款85319.66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
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郝向某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二被告待“发生了具体赔偿额后,对此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徐广
审判员:吴文利
审判员:李晓光
书记员:闫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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