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计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雨兴
书记员: 田山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