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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裴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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