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桥梁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彤。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潘乾坤、裴晓璐,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把其光伏发电设施从原告承包的荒地内移走,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与阳原浮图讲乡泥泉村民委员会签订《河滩荒地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阳原县浮图讲乡泥泉村土地,东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北至桑干河,南至本村耕地,西至井洼与本村耕地交界的河滩荒地4000亩,承包期限从2009年11月10日至2059年11月10日止。2016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承包的荒地约1300亩,修建光伏发电,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于2009年11月10日与浮图讲乡泥泉村村委会签订了河滩荒地承包协议,承包土地位于浮图讲乡下辖的泥泉村,东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北至桑干河,南至本村耕地,西至井洼与本村耕地交界的河滩荒地4000亩,承包期限为50年,从2009年11月10日至2059年11月10日止。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与阳原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位于井儿沟乡下辖的下八角村、窨子沟村的土地,共计76.78公顷,土地流转期限从2015年9月10日至2041年9月9日,经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第三方张家口继祥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二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认被告的两块项目用地位于井儿沟乡,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实际项目总用地62.4264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土地。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对证据1中的土地承包协议、证据2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二)、对证据1中的地理位置图、证据3、证据5的合法性不予认定,泥泉村村民委员会无权确认浮图讲乡与井儿沟乡的乡界,也无权确认桑干河河滩归集体所有,依法不予采信。(三)、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内容只能说明原告实施了光伏设备的建设,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内实施光伏设备建设,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依法不予采信。(四)对证据6、7、8、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的项目用地经阳原县国土资源局确认,位于井儿沟乡下辖的下八角村、窨子沟村,且实际用地远小于承包的土地,根据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阳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可以证实浮图讲乡与井儿沟乡以桑干河为界,被告的两块项目用地均在桑干河以北的井儿沟乡范围内,并未侵占原告承包的位于浮图讲乡的土地,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是否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光伏设备建设。原告提供的与浮图讲乡泥泉村的土地承包协议,只说明原告承包了位于泥泉村的河滩荒地。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2016)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承包协议的效力。原告提供的视频光盘,其内容也只能说明被告进行了光伏发电设备建设工程,不能证明其是在原告承包的河滩荒地内实施的。泥泉村村委会出具的通知书、证明书及泥泉村位置图,因泥泉村村委会无权确认浮图讲乡与井儿沟乡的乡界,也无权确认桑干河河滩归集体所有,而不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三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两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意见书、一张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阳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均证实了被告的项目用地位于井儿沟乡下辖的下八角村、窨子沟村,并未对原告张某实施了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其中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标明井儿沟乡与浮图讲乡以桑干河为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张某承包了位于浮图讲乡下辖泥泉村的河滩荒地,不能证明被告阳原恒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占了原告承包的河滩荒地,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实施了光伏设备建设,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张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明 审 判 员 张贵斌 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
书记员: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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