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
负责人方振德。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8时许,李忠仓驾驶冀G×××××/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雄县大庄村道口西侧时,因超车驶入逆向车道撞至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的冀G×××××/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致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忠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冀G×××××/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6390元,停运损失单次运输纯收入为3440元。支付价格鉴定费3728元。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费15700元。冀G×××××/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责任认定、鉴定报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张某车辆损坏,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126390元、鉴定费3728元,施救费15700元。原告张某请求的停运损失维修期间过长,本院酌情支持15天的维修期,单次运输周期酌情支持4天(从天津到内蒙),故其车辆损失应计算为3440元/4次×15天=129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58718元。对于原告的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车辆损失在2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忠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故剩余损失李忠仓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李忠仓系司机,属于雇员,其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袁某承担。因冀G×××××/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被告袁某赔偿的数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停运损失应由被告袁某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818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张某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9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40元,被告袁某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田秀芬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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