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范某
徐文敏
祖水莲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徐文敏、祖水莲。
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足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男孩范晨轩系原、被告婚生子女,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亲子鉴定,但其无故撤回申请,且无其它证据证实其所陈述,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原、被告离婚后,范晨轩经双方协议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无故将范晨轩送与他人抚养,说明其已无能力抚养,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范晨轩的抚养权,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过高,应按每月300元给付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范晨轩由原告抚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
二、被告每月支付范晨轩抚养费300元,按年给付,于每年6月1日付清全年的,自2014年11月份开始至范晨轩18周岁时止。
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辛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足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男孩范晨轩系原、被告婚生子女,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亲子鉴定,但其无故撤回申请,且无其它证据证实其所陈述,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原、被告离婚后,范晨轩经双方协议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无故将范晨轩送与他人抚养,说明其已无能力抚养,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范晨轩的抚养权,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过高,应按每月300元给付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范晨轩由原告抚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
二、被告每月支付范晨轩抚养费300元,按年给付,于每年6月1日付清全年的,自2014年11月份开始至范晨轩18周岁时止。
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张克功
审判员:朱振雷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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