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窦某.
原告张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恒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