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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窦某.

原告张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恒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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