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原告母亲),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理人:程某1(系原告父亲),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井冈山小学,住所地牡丹江市向阳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姝媛,该学校校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程某1、才某、牡丹江市井冈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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