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金波
书记员:黄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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