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故原告给付被告的5万元现金,本院予以酌情返还。对于原被告诉辩中所提及其他财产,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现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被告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故原告给付被告的5万元现金,本院予以酌情返还。对于原被告诉辩中所提及其他财产,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现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被告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雷
审判员:薛硕
审判员:李郝伟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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