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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健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健飞、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惠春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双方于2016年农历2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解除同居关系。
另查明,2015年农历7月6日见小面时,经媒人刘某的手,原告给了被告彩礼18800元和钻戒一枚,被告退给原告1200元;同年农历8月14日见大面时,经媒人刘某的手,原告给了被告彩礼56000元;同年农历9月2日送好时,经媒人刘某的手,原告给了被告2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被告退给原告6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证人刘某证言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向原告索要彩礼款73600元,依法应予退还,但考虑到双方已典礼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因此,该案酌情退还彩礼款45000元为宜;典礼前,男方给女方的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和送好时的2000元,系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1005元,原告张某承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涛

书记员:聂春晖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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