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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祥,男,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廖云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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