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沈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陈新舟
书记员: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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