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刘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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