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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柯某甲、柯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柯某甲
刘炳芝
柯某乙
柯某丙
柯某丁

原告张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甲。
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刘炳芝。
与关系。
被告柯某乙。
系原告儿子。
被告柯某丙。
系原告儿子。
被告柯某丁。
系原告儿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少卿、被告柯某甲、被告柯某乙、被告柯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柯树印共育有4个儿子,老大柯某丁已经入赘他处。
柯树印10多年前去世后,原告随被告柯某丙一起生活。
现原告年事已高,因赡养问题与四被告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效。
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柯某甲辩称,原告有两间半养老房,现在已经在养老期间,被告轮流到原告的养老房赡养原告4个月时间了。
被告在年初的时候想给原告100元赡养费,但是原告没有要。
被告柯某乙辩称,同意给养老费,只是原告没有要,原告有两间半养老房,如果赡养原告,必须住在这两间半房里,轮到被告柯某乙时,可以去原告的养老房赡养原告,不同意原告轮流到各被告家去住。
被告柯某丙辩称,不同意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观点,四被告应当轮流赡养老人,轮到谁赡养,原告应当去谁家住。
被告柯某丁未出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现年71周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丈夫多年前去世,婚后生育的四个儿子应当承担起照顾母亲,赡养原告的义务。
为了原告能够健康的生活,四被告每人赡养的时间为一个月,原告请求四被告轮流照顾赡养原告并提供住处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次月1日起,被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每人每月轮流赡养原告张某并提供住所,每月10日前四被告每人给付原告张某生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承担,四人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现年71周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丈夫多年前去世,婚后生育的四个儿子应当承担起照顾母亲,赡养原告的义务。
为了原告能够健康的生活,四被告每人赡养的时间为一个月,原告请求四被告轮流照顾赡养原告并提供住处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次月1日起,被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每人每月轮流赡养原告张某并提供住所,每月10日前四被告每人给付原告张某生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承担,四人互负连带责任。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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