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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章定

书记员:王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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