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章定
书记员:王笑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