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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张小智 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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