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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张小智 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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