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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被告: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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