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韩松(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刘俊想(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李显(河北石家庄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松、刘俊想,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显,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马冲
审判员:李永华
书记员:白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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