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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潍坊高新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美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光,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原、被告在昌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二棉小区10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20000元。木床两张和海尔牌小神童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另查明,该离婚协议书经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公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日在昌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作出了约定,且经过公正,被告至今未履行。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日在昌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内容。据此,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原告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木床两张和洗衣机一台原告已自愿放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木床两张和海尔牌小神童洗衣机一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交付给原告张某木床两张和海尔牌小神童洗衣机一台,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书记员: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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