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李某甲
李某乙
王海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振头乡卫生院退休职员。
被告李某甲,无业。
被告李某乙,无业。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海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
、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纪晨宇
书记员:董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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