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森,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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