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娥,吴桥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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