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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雷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李某
雷某李某之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雷某李某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雷永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毛先平
审判员:关俊
审判员:熊萍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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