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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李荣
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浏阳市亚太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刘志奇
刘炜
任举
史进一(湖北宜都宜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王晓丽。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斯家场镇青竹湾村。
法定代表人余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系公司业务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浏阳市亚太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邹志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任举。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史进一,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亚太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裴芝梅
审判员:袁昌桂
审判员:邹玉红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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