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徐某甲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坡、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被告对原告在双方离婚后生育男孩的事实亦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所生育孩子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于××××年××月××日所生男孩一直跟随某,为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原告所生男孩随某,被告应参照2014年农林牧副渔业标准承担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应按1000元承担抚养费,但原告就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11年10月30日所生男孩随某,被告徐某甲承担抚养费3300元/年(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被告对原告在双方离婚后生育男孩的事实亦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所生育孩子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于××××年××月××日所生男孩一直跟随某,为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原告所生男孩随某,被告应参照2014年农林牧副渔业标准承担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应按1000元承担抚养费,但原告就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11年10月30日所生男孩随某,被告徐某甲承担抚养费3300元/年(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冷树青
审判员:巩吉来
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代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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