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许,男,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烨晗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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