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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某、徐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32民初805号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被告:徐某某(系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宏达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利,该公司职工。被告:赤城县第三小学,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育才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云,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与徐某、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赤城县第三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庞雪峰审判员  郭金元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继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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