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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郝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有军(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魏运生(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郝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有军,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运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郝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罗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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