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有军(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魏运生(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郝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有军,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运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郝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罗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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