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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甲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某乙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房开)、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和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田某房开、李春贵之间的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交纳保证金后,因被告原因无法进行工程施工,应当返还质保金。李春贵与被告张某乙系夫妻,李春贵生前一直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该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李春贵去世,原告的保证金应由被告张某共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田某房开、李春贵之间的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交纳保证金后,因被告原因无法进行工程施工,应当返还质保金。李春贵与被告张某乙系夫妻,李春贵生前一直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该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李春贵去世,原告的保证金应由被告张某共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侯剑兵
审判员:李亚南
审判员:李小娟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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