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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务万里复膜加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齐亮,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天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南路(光明西道北永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新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务万里复膜加工部。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曾多次为被告加工制作产品及为被告的产品进行覆膜制作,加工及覆膜费共计30余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就2013年度欠付的加工费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我公司今欠万里覆膜厂2013年全年覆膜费共计133600元,承诺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又于2015年2月1日就2014年度欠付的加工费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我公司今欠万里覆膜厂2014年覆膜费、后期加工费共计70400元,春节(即2015年2月19日)前结清。”两张欠条载明的期限到期后,被告均未按期支付覆膜费及加工费。
上述事实有2013及2014年度万里纸塑加工流程单、委托加工合同、欠条两张及当事人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覆膜、加工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理应支付原告覆膜费及加工费。原告主张的拖欠覆膜费及加工费金额有加工流程单据及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加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拖欠2013年度覆膜费及加工费133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33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拖欠2014年度覆膜费及加工费70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04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保全费1540元,由被告廊坊市新天天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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