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杜建周,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
主要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金旺、王景叶、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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