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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
杨庆国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负责人潘希斌,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国,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姜兴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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