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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周某
周艳伟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艳伟。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云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告波、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托运树苗工钱,截至目前,原告提供的追要被侵占的工钱支出的费用清单5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侵占原告的工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托运树苗工钱,截至目前,原告提供的追要被侵占的工钱支出的费用清单5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侵占原告的工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云霄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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