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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沔阳市人,住鄂州市滨湖西路农校院内B栋北单元1层北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万品、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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