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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霍瑞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史某
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霍瑞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王颖
审判员:赵迪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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