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霍瑞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史某
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霍瑞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王颖
审判员:赵迪
书记员:薛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