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卜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永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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