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潘潘

书记员:武朝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