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刘某
原告张某,男,33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32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刚
审判员:郭娟
审判员:田纯合
书记员:李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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