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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何某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静霞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杨静霞

书记员:范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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