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王波(黑龙江西林律师事务所)
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某市西林区白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被告为原告进生产原材料冷轧板。
当时被告承诺5车一结算。
可被告未履行承诺,2016年7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09257.50元,于2016年10月被告结算100000.00元后,现仍欠货款209257.50元。
经多次催要未给付,只能诉诸法院。
要求1、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09257.50元,利息5067.12元,合计214324.12元;2.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要求被告承担法院收取的各项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欠原告货款是事实。
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
但现在处于停产状态,只能按月给付,无力一次性付清。
原告要求法人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7月份起陆续为被告送生产原材料冷轧板,双方约定每吨给付1750.00元。
2016年7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09257.50元,于2016年10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0.00元,现尚欠货款209257.50元,经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向本院起诉。
要求1、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09257.50元,利息5067.12元,合计214324.12元;2.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要求被告承担法院收取的各项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被告方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申请书、银行卡交易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原告在向被告供原料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要求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方亦认可,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09257.50元,利息5067.12元,合计214324.12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以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4.00元,保全费1670.00元,送达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原告在向被告供原料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要求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方亦认可,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某富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09257.50元,利息5067.12元,合计214324.12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以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4.00元,保全费1670.00元,送达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高明月
审判员:于海
审判员:李英

书记员:付丽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